最新公告
類    別
  普通  (公告編號:2 )
日       期
  2015-12-29 23:08:07
公告者
  管理者
公告單位
  教務處
  校長應依「導師聘任辦法」聘任導師─導師聘任辦法Q&A


校長應依「導師聘任辦法」聘任導師─導師聘任辦法QA 



□文宣部 歐弘堡 



由於教育部的一紙公文,最近這一陣子很多學校都在訂定「導師聘任辦法」,本會接獲許多會員詢問,在此彙集學校經常詢問的問題供大家參考。



Q1:導師聘任是校長的「行政裁量權」?



A1:並非如此,這些年已經很少有校長把「行政裁量權」掛在嘴邊了。



 《行政程序法》規定:「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,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,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。」也就是說,法令規定可以裁量,才可以裁量,例如:《國民教育法》第10條規定:「…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…」。而導師的聘任在《教師法》中早有明白的規定:「擔任導師的辦法要經過校務會議通過」,完全沒有法規授權給校長,當然不是校長的裁量權



 後來教育部調查各級學校,發現還是有不少學校沒有依法訂定,特地又在10189日與95日分別函頒《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》與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》,請學校一定要在校務會議中訂定「導師聘任辦法」。



 因此,校長應依據校務會議通過的「導師聘任辦法」來聘任導師。



Q2:有校長說,教師法第17條是規定教師的義務,所以「導師聘任辦法」只能訂定「導師」的義務?



A2:並非如此。依據《教師法》第17條,擔任導師是教師的義務之一,而擔任導師的辦法要由校務會議定之,其中當然包括「誰」要擔任導師(即導師產生的方式)。就好比《教評會設置辦法》裡總不會只有寫教評委員的工作內容,但卻連「誰」要擔任教評委員都不知道吧?而且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5條規定:「關於人民之權利、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。」教師的義務已在教師法中規定得很清楚,其他工作條件依據《教師法》,學校應與教師會協商、訂定在聘約中,或依據《團體協約法》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,絕對不能將導師的義務或工作內容偷渡在導師聘任辦法裡,更與某家長團體自己訂定的「導師工作守則」(晚上10:00以前不得拒接家長電話…)毫無相關。



Q3:訂定「導師聘任辦法」有什麼好處?



A3:訂定「導師聘任辦法」的好處如下:



1. 維護學生受教權益:還有不少國小每年都要等到81日校長公布「中獎名單」後,老師才會知道自己任教的年段或科目,眼看著8月底就要開學上課,老師只剩不到一個月作教學準備,嚴重影響教學品質。如果有遊戲規則,老師就可以預知下一年度的職務,至少提早一年蒐集教材教具、拉長準備時間,教學品質將大大的提升。



2. 法治優於人治:法治是透過眾人之智形成的辦法,經過縝密的思考、折衝、妥協,雖然費時、費力,但不易大起大落,可以讓學校在穩定中成長。若是人治,通常就要靠運氣,遇到明君,可以創造盛世;若不幸遇到昏君,可能會導致滅亡。人治雖然有省時、彈性的優點,但權力可能使人腐化,到最後這些優點都變成了缺點。



3. 減輕校長壓力:制度的不完善,容易造成人情關說的壓力,沒有導師聘任辦法,容易讓家長誤以為校長可以安排自己小孩的導師,進而尋求有力人士的協助,造成校長過大的壓力。



4. 弭平校內不公、促進校園和諧:課稅後,導師費調高與固定後的授課節數,讓大家對導師和專任教師的待遇重新定位,此時若學校沒有一套公平合理的辦法,容易引發老師的不安,造成校園內的動盪。訂定辦法後,雖然可能仍舊無法讓每個人都滿意,但再怎麼不公平的事,只要輪流,大家就沒話說。有了聘任辦法,大家有規則可循,就可以減少摩擦發生,校園更和諧、安定。



Q4:可以在聘任辦法的條文中授權給校長聘任導師嗎?



A4:可以。不只是授權給校長,只要是校務會議通過的導師聘任辦法中有明文規定,要授權給教師會理事長也可以。但真的要讓一個人承受這麼大的壓力嗎?前不久的議會質詢時,縣內校長幾乎全數都支持學校能常態編班,由此可見,要一個人承受全校的壓力有多麼難受!一個優質的學校,實在不應該把壓力集中在校長一個人身上。較大的學校甚至還可在辦法中明定成立「導師遴選委員會」,負責執行導師輪替制度相關業務之執行。



Q5:如果學校不主動訂定,該怎麼辦?



A5:學校本應主動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以合乎法令規範,若學校明明知道應該要訂卻沒訂,老師可以依據《南投縣各級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》,由教師會或校務會議成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在校務會議提案訂定



Q6:校長可以自己更改校務會議通過的條文嗎?



A6當然不行。不過,應該沒有這種校長吧!之前提過,導師聘任辦法必須經校務會議通過,修正當然也要經過校務會議,校長也是校務會議中的一員,如果要更改,也是要透過校務會議提案修正。



Q7:我的學校較小,有需要訂嗎?



A8:的確,相較起來,班級數少糾紛會比較少一些,但並不代表永遠都不會有問題,因為校長會換、老師會調動、退休,這個校長沒問題,但下一個校長呢?這一批老師可以和諧相處,如果有人離開了呢?「法治優於人治」,訂定辦法才是長治久安的方法。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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